审理法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民初字第133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吉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张吉芬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征得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卜作民
审判员王承福
人民陪审员范晋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