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6民终1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2-2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牛锐
审判员刘彩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