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甘民初字第559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振华、徐爱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38元,减半收取13419元,由原告兰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红梅
代理审判员徐毅
代理审判员孙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尹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