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583民初223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卢君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