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3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亚梅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亚梅申请再审称:黄亚梅因房屋拆迁受到经贸公司的欺诈,在未经评估时就在经贸公司提供的空白拆迁安置补偿资料中签名并交付房屋。黄亚梅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1.经贸公司承诺安置一套新房且不用黄亚梅支付差价,还给予适当的装潢费用补偿,因此,黄亚梅才同意在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名并交付房屋。黄亚梅系基于对经贸公司的信任,才相信其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审中,经贸公司已自认黄亚梅系在5份空白资料中签名的事实。2.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又补签了协议不是事实,黄亚梅对于补偿总价及明细均不知情,直至2014年1月27日,才拿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复印件,黄亚梅并非自愿放弃拆迁利益。3.经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现黄亚梅仍愿意按照经贸公司原先的承诺履行。请求对本案再审,支持黄亚梅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亚梅主张受到经贸公司的欺诈在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名,故要求撤销该协议。首先,黄亚梅主张经贸公司在一审中已自认了黄亚梅系在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名。经查,经贸公司在一、二审中陈述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5日就拆迁补偿总额13.8万元达成一致且选好安置房后,由黄亚梅在经贸公司提供的《拆迁补偿计算表》等资料中签名,但《拆迁补偿计算表》中载明了拆迁补偿总金额为13.8万元,未注明具体明细,随后黄亚梅向经贸公司交付了房屋予以拆除。此后,双方当事人又于2013年10月30日再次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因此,从经贸公司陈述的内容来看,经贸公司并未自认黄亚梅系在完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其次,《拆迁补偿计算表》中载明了拆迁补偿总金额为13.8万元,虽然黄亚梅主张2012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拆迁补偿总数额达成一致,但其承认于当日在《拆迁货币补偿计算表》等资料上签名并选好了安置房屋,且将房屋交付给经贸公司予以拆除,在双方未就拆迁补偿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选好安置房并交付被拆迁房屋,显然与常理不符。第三,从经贸公司提供的其它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来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0日,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30日再次确认拆迁补偿安置的详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虽然黄亚梅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资料中的签名时间均为2012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再次确认协议的事实。但黄亚梅对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且即使黄亚梅所述属实,其在空白协议中签名的行为系放任经贸公司处分其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黄亚梅主张经贸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其不支付差价,给予安置房装潢费用补偿等事实,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黄亚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亚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薛爱娟
代理审判员吴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