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881民初2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周维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维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99元,减半收取12199.5元,由原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胜杰
审判员谈德军
审判员施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