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芝民一初字第2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6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与被告曹连福、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蓉
人民陪审员吕春学
人民陪审员于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