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7民终11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31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艳红因与上诉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艳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邰伟莉
审判员邵国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