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9民终279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24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奥东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奥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叶风金、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爱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叶奥东上诉请求: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法院重审,给予上诉人拆迁安置补偿面积76.23平方*80%=60.98平方;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定。三、被上诉人擅自处分上诉人的财产属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居委会辩称,上诉人要求我单位直接给予其回迁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审起诉的主体也不适格,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正确。首先,上诉人与村里并未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上诉人无法证实对已经拆除的老房子享有所有权。第三,上诉人起诉的主体与我单位不是同一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2005年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批复中法释(2005)第9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叶奥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按原告所有的院落76.23平方米给予原告安置补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涉及拆迁安置方案的制订、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的确认等一系列问题,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宜,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叶奥东的起诉应予驳回。因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与叶风勇之间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叶奥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引发的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本案争议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叶奥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广乾
审判员陈宗光
审判员于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