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1)宁民初字第23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09-0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原告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被告的房屋现已拆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勇谋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