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08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立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立军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立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徐立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亮
审判员潘伟荣
审判员孙洪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