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09
审理经过
原告休宁县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曙光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球、吴国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良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休宁县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曙光拆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休宁县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曙光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休宁县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曙光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良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菲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