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晋0522民初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丰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雷胜
代理审判员刘飞峰
人民陪审员延柳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