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9005民初56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潜新诉被告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潜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邬潜新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潜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6.50元,由原告邬潜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正东
人民陪审员陈恢臣
人民陪审员胡忠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