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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字第4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4   阅读:

审理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0302民初字第4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5

审理经过

原告徐明巧诉被告茅箭区城区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天津路片区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区建设天津路片区指挥部)、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沟村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明巧诉称:徐明巧是徐家沟村村民,2009年因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整理及林荫大道建设需要拆迁了徐明巧的房屋,根据《茅箭区城区建设用地整理天津路片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及《茅箭区城区建设用地整理天津路片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方采取拆迁补偿,返还宅基地的办法进行安置,过渡期为自拆房之日至宅基地“三通一平”完工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但被告方至今未对徐明巧进行宅基地安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返还徐明巧位于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的宅基地,即要求被告方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徐明巧提供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明巧的房屋被拆迁后,其要求被告方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为其提供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因宅基地的取得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并非人民法院主管事项。故徐明巧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明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徐明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昌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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