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民申26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3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金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盆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金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办法》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擅自制定《拆迁补偿办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2.《拆迁补偿办法》无效,以此为依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当然无效。3.一审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篡改为“村委会是宅基地所有权人”,并以被申请人是宅基地所有人作为前提罗列理由,违法裁判。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违反立法原意,符合再审条件,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拆迁法律关系,而是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白盆窑村委会与作为宅基地使用人的程金生就宅基地腾退以及补偿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白盆窑村委会制订的《拆迁补偿办法》程序及内容是否违反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民事审判所认定的内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使《协议书》中确定的补偿款确系依据《拆迁补偿办法》确定,但程金生最终签订了《协议书》且领取了补偿款,表示其对补偿款不持异议。因此,程金生以《协议书》所依据的《拆迁补偿办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协议书》当然无效的主张,难以成立,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金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东
审判员符忠良
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