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825民初14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刚与被告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玉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玉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