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望民初字第3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2-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荣与被告冯永和、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高建荣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0元返还原告高建荣。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孟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