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漳民初字第23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1-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金与被告漳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金于2016年1月11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永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49元,由原告林永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清辉
人民陪审员王开雄
人民陪审员黄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冰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