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民终字第1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占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刘占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丛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冯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