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伊民初字第90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23
审理经过
原告孙银龙、李忠芳诉被告吉林省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银龙、李忠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魏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