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夏民初字第185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宁夏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夏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房屋的产权产籍,担保人程淑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号: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036809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建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宁夏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房屋的产权产籍;
二、冻结担保人程淑英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号: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036809号)的产权产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琴宝
人民陪审员于佳
人民陪审员王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玉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