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奉法民初字第002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陈春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衍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