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4)万源民初字第1717-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8   阅读:

审理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万源民初字第171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李云军、周隆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李云军、周隆英立即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约定交付被拆迁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内的全部财物搬出。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0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改造和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万府发(2012)40号文件决定对万源火车站片区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张贴了征收决定公告,按此决定,被告李云军、周隆英夫妻共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银洞小区住宿楼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0.21平方米)属于本次被征收房屋之列,应予征收。2013年1月24日,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李云军、周隆英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编号为万站改2012(字)第840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由原告置换给被告位于万源市太平镇醉月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03平方米;过渡期限为24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28960.00元;被告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搬迁腾空其被征收房屋内的全部动产物品,将被征收房屋交由原告按期拆除;凡单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28960.00元,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被征收房屋及搬迁财物,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由于万源火车站片区改建工程是我市公益性重点建设工程,因此,被告拒不搬迁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旧城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有可能致使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影响改造后的新建房屋按时交付,侵害了火车站片区大多数已自动搬迁并置换房屋的人民群众利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迁腾退房屋。同时,本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有履行能力,故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云军、周隆英应立即将其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银洞小区被征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将该房屋内的全部财物搬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伟

审判员何智刚

人民陪审员黄志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