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高民申字第011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26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兰贞、陈玉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塑塑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兰贞、陈玉发申请再审称:因家庭住房困难,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以巍口头同意,我于2005年住进塑料公司京塑宾馆二楼南侧213号房屋,塑料公司从未就我住用诉争房屋提出异议。因塑料公司未安置我,造成我不具备腾退条件。现永兴公司要求我腾房,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利。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永兴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我们一直在协调处理他们的问题。
塑料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于2007年、2008年两次找过原法定代表人张以巍,其说未同意过宋兰贞、陈玉发的住房请求。我公司同意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宋兰贞、陈玉发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故二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宋兰贞、陈玉发腾退诉争房屋,并无不当。宋兰贞、陈玉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兰贞、陈玉发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伟红
审判员高金兰
审判员史利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