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18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被告徐云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凌碧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