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15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景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景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景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景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南京景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雷
审判员邹小戈
审判员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