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铜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8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胡桂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