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绥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绥民一初字第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4-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李廷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00元,减半收取2,053.00元(缓交),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华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