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宝与被告江苏淮河建材总厂、江苏大自然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树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冯树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树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天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