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滦民初字第18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8-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正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文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文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朴金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