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濉民一初字第015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生与被告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生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道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