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昆花民初字第029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4-1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雪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学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