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23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2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厚兴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姚厚兴提出的要求金牛国土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对其予以补偿安置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姚厚兴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裁后,原审原告姚厚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姚厚兴请求金牛国土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对其予以补偿安置的诉讼请求,是双方就征收安置补偿问题的争议,是对与金牛国土局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变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姚厚兴要求金牛国土局支付2012年1月至入住前的拆迁过渡费的请求,是要求金牛国土局履行协议,也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牛国土局答辩称,集体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应该具备相应的手续,相应手续未完成之前,不存在土地转性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厚兴提出的判令金牛国土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并判令金牛国土局向其支付2012年1月至入住安置房前的拆迁过渡费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属于姚厚兴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法院驳回姚厚兴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引千
审判员尹英
代理审判员张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