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3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世清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54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982年2月20日其由福建省古田县大甲乡迁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四朵洋村,大横镇四朵洋村分配给其坐落在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茶果场1号房屋。因征地拆迁,大横镇四朵洋村在其外出打工期间,擅自办理征地拆迁了该房屋,至今未安排其他的住房。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受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四朵洋村民委员会因征地拆迁给予起诉人村民待遇及安置住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四朵洋村民委员会赔偿因征地拆除起诉人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给予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上诉人彭世清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四朵洋村民委员会因征地拆迁给予起诉人村民待遇及安置住宅,不予受理;
三、本案上诉人彭世清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四朵洋村民委员会赔偿因征地拆除起诉人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给予赔礼道歉,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曹妙霞
审判员刘松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