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红民商初字第48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乾与被告王正才、王光富、遵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周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乾要求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乾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