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39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静怡、王冬梅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8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静怡、王冬梅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高静怡、王冬梅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静怡、王冬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高静怡、王冬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高静怡、王冬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羽红代理审判员纪灵筠代理审判员马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