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3)顺民初字第0570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6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顺民初字第0570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8-07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军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军诉称:原告原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后因该村于2004年9月依法拆迁,被告将原告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原告本人当时已满16周岁同时未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为自谋职业状态。《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而二被告未予支付,且二被告实际占用以上资金长达数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拆迁应得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6160元;2.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上款项利息,自2004年9月20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称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其在拆迁时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应当享受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故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及利息。该争议基于拆迁而产生,但双方就此并未形成协议,而此类纠纷只有双方签订协议,人民法院才能够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益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幸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