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3)邳民诉初字第0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04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井广密的起诉状,称被告韩某某于2007年7月14日夜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未经原告同意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报市政府审批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将原告以5000元购买的位于原五金公司北仓库院内居住兼经营的房改房三间两层楼拆毁。后在邳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持下,原、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2年底将在拆迁原址建的商品房西单元西首128平方米交付给原告所有并正常使用。可至今仍不见约定补偿的房屋动工开建。请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过渡费、未能按时交付拆迁补偿房屋违约金249966元、套房实际面积128平方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韩某某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适格主体,且双方约定补偿房屋未建,补偿条件也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井广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