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双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双民一初字第2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6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桂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8日,原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桂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桂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桂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安林
审判员彭桂胤
审判员赵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