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41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28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释(200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该规定现行有效。根据该规定,原审裁定对刘辉涛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刘辉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家德
审判员邓云茂
代理审判员何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