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内中民初字第25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云、宋日淑诉被告王启才、内江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云、宋日淑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启才、内江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云、宋日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华云、宋日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赵华云、宋日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孝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