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石大民初字第10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02
审理经过
原告任宁与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宁于2014年7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宁撤回对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8元,减半收取13669元,由原告任宁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