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3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4-28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金贵诉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金贵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称被告方在郧西县郧西大道西侧、南接文体路(原郧西县食品企业总公司)开发建设了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房地产项目,依照原告解金贵与被告潘邦军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被告潘邦军置换给原告6楼房屋一套,现双方因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解金贵要求对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2号楼14楼2号房屋(面积约111.22㎡)予以查封。原告解金贵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开发建设的位于郧西县郧西大道西侧、南接文体路(原郧西县食品企业总公司)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2号楼14楼2号房屋(面积约111.22㎡)予以查封。
二、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峻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