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筑民一终字第18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11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大南社区服务中心与上诉人贵州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大南社区服务中心、贵州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9元,退还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大南社区服务中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26元,退还上诉人贵州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国智
审判员邱兴权
代理审判员王书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冷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