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2-1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永富、原审第三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3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全
审判员赵康林
审判员陶康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