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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37-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2   阅读:

审理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3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2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信文诉被告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官信文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玉龙小区2号16楼C1户型房屋一套及其他面积为220平方米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官信英和张晓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6幢(-2)-8号房屋一套(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7608/20187609号)及王秀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三强花园1栋2-8-2号房屋一套(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80748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官信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玉龙小区2号16楼C1户型房屋一套及其他面积为220平方米的房产的转让、抵押等权利。

二、查封、冻结担保财产官信英和张晓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6幢(-2)-8号房屋一套(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7608/20187609号)及王秀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三强花园1栋2-8-2号房屋一套(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80748号)的转让、抵押等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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