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巨民初字第16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仰川、杨松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因工作原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仰川、杨松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仰川、杨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张仰川、杨松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巨野县麒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庞秀霞
审判员任兰贤
人民陪审员姚元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