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2-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英诉被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福英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晓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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