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彩芬因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穗海法立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上诉人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签订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发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应依法立案受理。保利集团在2014年11月初单方面发布《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摇珠分房方案》并实施,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琶洲联社)2008年8月28日《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严重不符,并存在众多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相关问题,保利集团明显违反了《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约定。保利集团根据《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摇珠分房方案》要求上诉人参加摇珠分房或进行随机指定房屋并要求收楼的行为,属于房屋安置问题,上诉人有权就双方如何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直接受理或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显示,琶洲联社(委托人)于2010年1月4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保利集团(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代替委托人履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义务。上诉人作为被拆迁人与保利集团签订了《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保利集团在上诉人签订该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上诉人提供回迁安置房户型及面积作选择,并明确约定具体回迁户型由上诉人、保利集团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另,根据保利集团发出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摇珠分房方案》的内容显示,该方案是由保利集团单方制定的,并未经上诉人同意。因回迁安置房户型及面积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必备及主要内容,现上诉人对上述方案有异议,应视为双方并未就具体的回迁安置房户型及面积等达成协议。据此,本案中双方并未对拆迁安置内容达成协议,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仅依据保利集团单方制定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摇珠分房方案》的摇珠分房、随机分房及收楼行为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碧莹